「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限制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的資訊,導致媒體不敢報導學校名稱等,引發是否變相成為加害人保護傘的質疑。修正擬針對調查中事件,分別明定媒體報導與主管機關對外說明、示警的原則,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能幫助到什麼
在保護兒少隱私的前提下,盼釐清媒體可報導與主管機關可說明的界線,兼顧社會大眾知的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受害兒少及家長、新聞媒體、社會大眾與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九條,於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審議程序、與會代表遴選等辦法,並參照性平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明定主管機關得於調查中或處理完成後適度對外說明、示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條文變相保護加害人、兼顧公眾知的權利、明確化說明程序;疑慮:放寬揭露可能增加間接識別受害兒少、造成二度傷害的風險。
政治雷達小叮嚀
隱私保護與知的權利的界線在哪,是審議時最該盯緊的細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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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廖偉翔等22人,有鑑於近期性騷擾、性侵害、不當對待兒少事件頻傳,新聞媒體卻礙於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不敢報導學校名稱等足以識別兒少身分資訊,造成孩童家長及社會大眾質疑該法是否變相成為加害人之保護傘。為維護兒少隱私權益,並兼顧社會大眾「知」的權利,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本條第一、二項調查中事件,分別明文規定媒體及主管機關得報導或對外說明之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第六十九條條文規範目的在於保護兒少隱私權,避免外界間接得知受害人個資、造成二度傷害,並非要保護加害人。然該限制卻使媒體為免受罰而不敢報導,反讓孩童家長及社會大眾質疑其是否變相成為加害人之保護傘。
二、為平衡兒少之身心健康及社會大眾「知」的權利,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於本條文第四項明文授權主管機關應訂定審議程序、與會代表之遴選及相關辦法,以資明確。
三、另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針對本條第一、二項事件得視情況於調查中、處理完成後適度對外說明、示警。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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