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刑事簡易程序基於速審與司法經濟,未進行證據調查與言詞辯論。本案為強化被告防禦權與正當法律程序,明定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原則上應訊問並告知被告簡易程序之旨、被告表示異議即不得逕用簡易判決,並適度限縮重罪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同時賦予被害人陳述意見機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加強被告在簡易程序中的防禦權與訴訟主體地位,並兼顧被害人陳述意見的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刑事簡易程序的被告、被害人、檢察官與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明定處刑前告知簡易程序之旨並原則訊問、被告異議不得逕用簡易判決、限縮重罪適用、賦予被害人陳述意見機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被告與被害人權益;疑慮:增加程序要求可能削弱簡易程序原本的訴訟經濟效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留意程序保障與審理效率之間的平衡,這是本案核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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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鑒於刑事簡易程序係基於明案速斷及司法資源合理分配之訴訟經濟目的,故未踐行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程序,而與適用嚴格證據法則及直接審理原則之通常程序有間。惟為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及被告之訴訟權益,俾使被告防禦權及訴訟主體地位之保障更趨周延,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且被告未於偵查中自白或有必要時,法院應於處刑前告知被告簡易程序之旨,原則上並應為訊問;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且被告自白犯罪之案件,法院訊問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告知被告簡易程序之旨,檢察官及被告均無異議者,法院始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為貫徹法定刑為重罪之案件應適用通常程序,俾確保被告訴訟權之旨,應適度限縮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範圍,並明定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於處刑前應予被害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兼顧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另被告於法院處刑前對適用簡易程序表示異議者,法院即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俾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被告訴訟權益之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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