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提高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大)的罰則,並將法人納入併科罰金或處以罰鍰對象。背景為標示不實食品經由網購或市場流入,主管監管被指有疏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加重對不實或誇大食品廣告、標示的處罰,並讓法人也須負責,提高對不肖業者的嚇阻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食品業者(含法人)、網購與通路平台、消費者及食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五條,提高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者之罰則,並增列法人為併科罰金或罰鍰對象(具體金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罰則嚇阻不實標示與廣告、納入法人責任、保障消費者;疑慮:罰則加重幅度是否合乎比例、能否真正提升稽查執行力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罰則高低之外,稽查與執行能量也決定本案實際成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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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衛福部疏於監管食品安全,近日有標示不實之食品未依正常進口審查程序,經由網購平台或傳統市場流入我國消費市場,恐增加政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之隱藏風險。為杜絕不肖業者無視相關處罰規定,張貼或散布不實或誇大之食品廣告,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違反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者之罰則,並將法人納入併科罰金或處以罰鍰之要項,以削減食品安全業者成分標示不實、偽造生產地或廣告不實之歪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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