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王鴻薇等17人提出,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現行法禁止媒體與任何人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的資訊,本案增訂例外:為增進兒少福利、維護公共利益、保障知情權或示警時,得適當報導,並配合修正罰則的不罰要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在增進兒少福利、維護公共利益或示警等情形下可適當報導,避免法規被批評成為加害者的保護傘,並讓社會得知相關狀況以保護潛在受害者。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少當事人及其家庭、媒體、政府機關與社會大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九條,增訂為增進兒少福利、維護公共利益或保障知情權及示警,得適當報導之例外;修正第一百零三條,配合刪除「審議」文字,符合第六十九條第四項要件、認有公開必要者不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法規成加害者保護傘、保障知情權與公共利益、警示潛在受害者;疑慮:放寬揭露恐使兒少身分曝光、造成標籤化或二次傷害,例外要件如何認定須嚴謹。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保護兒少隱私與知情權之間的界線,是本案最需細看的部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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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鑑於現行法規規定,兒少遭遇福利及權益受侵害事件時,媒體、政府機關與其他任何人不能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的資訊,可能使社會無法得知相關狀況,更致潛在受害者受害,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法規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侵害兒童及少年身心之事件,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然,礙於法規無法報導、公告,使社會無法得知相關狀況,更可能致潛在受害者其福利及權利受侵害。為避免法規成加害者保護傘之疑慮,如為增進兒少福利、維護公共利益或為知情權之保障及示警,得適當報導。
二、配合第六十九條之修正,刪除「審議」之文字,修正為如符合第六十九條第四項要件,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罰。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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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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