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因應數位時代,提案修正教育基本法第2條,將數位網路權益、使用者隱私與網路安全的保障納入教育目的,並在教育責任主體中加入「家庭教養者」一詞,使非父母身分的家庭照顧者也負教育之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目的在使數位學習倫理、隱私與網路安全成為教育目標的一部分,並讓多元家庭型態中的實際教養者納入教育責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級學校學生與教育工作者,以及家庭中的實際教養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2項(納入數位網路權益保障於教育目的)及第3項(加入「家庭教養者」課予教育責任);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數位素養與網路安全應納入教育目的,且家庭型態多元應涵蓋實際教養者;疑慮:宣示性條文的實際落實、家庭教養者範圍與責任界定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教育目的條文偏宣示性,實際效果常取決於後續課綱與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沈伯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瑞隆等20人,鑒於數位時代浪潮席捲全球,數位學習已被視為提升國家競爭力與培育國家未來人才的重要學習方式,網路公民之權益與知能亦應嚴肅加以看待。又因數位學習倫理規範的建立與實施,主要目的在於保障網路公民之權益與數位網路環境安全,並建立健康網路社會文化。因應數位網路的發展需求,對於使用者隱私權益與網路安全之保障等規範更應明確規範。次因現代國民之教養,家庭教養者深具重大責任,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因現代網路發展與變化形態多元,受教育者不單單需學習資訊相關知能。為建立校園健康數位文化,數位學習倫理規範的建立與實施,其主要目的係為保障網路公民權益與數位網路環境安全,並建立健康校園數位文化,在學校培養學生現代科技資訊知能基本素養之外,因應數位網路的發展需求,對於使用者隱私權益與網路安全之保障等規範更應明確規範,故允宜將數位網路權益納入教育基本法之教育目的。(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
二、因應現代社會家庭型態多元,每個家庭之教養者不見得為子女之父母勝任,為使條文規範愈臻明確,爰加入「家庭教養者」一詞,課與非父母身分之家庭照顧與教養者教育之責任。(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項)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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