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2170000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0-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因數位性影像非法散布樣態多元,提案修正刑法第319條之3及第319條之4,將原以「販賣」性影像或不實性影像作為加重構成要件的用語,修正為「收受對價轉讓」,使金錢以外的對價交換也能涵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目的在擴大加重處罰的適用範圍,涵蓋以物易物等非金錢對價轉讓性影像或不實性影像的情形,堵住現行用語的漏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非法散布性影像或不實性影像的行為人、被害人,以及偵審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319條之3、第319條之4,將「販賣性影像」修正為「收受對價轉讓性影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販賣」侷限於金錢交易、無法涵蓋對價交換,應比照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用語擴大規範;疑慮:用語擴大後的構成要件認定與舉證仍待實務檢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構成要件用語的變動會影響適用範圍,可留意實務認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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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鑒於數位科技發達,數位性影像散布之非法情形叢生。惟刑法原條文中,係以「販賣」性影像或不實性影像作為加重處罰的構成要件,因販賣似僅限於金錢交易之情形,較為侷限,恐未考量到其他以價值不等之對價交易不法性影像之可能,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性影像以及不實性影像之非法散佈,於收受利益再轉讓出的樣態,實務上應不僅限於「販賣」之形式而已。可能基於金錢交易、對價物品交換等,就構成要件用語而言,「販賣」似限於金錢交易,較為侷限。
二、參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同樣以「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為文字規範,可見以對價轉讓即涵蓋「販賣」、「購買」等用金錢交易之方式,以及其他以有價物品與性影像互易之型態。
三、因收受對價轉讓各類性影像之不法程度,不亞於單單用販賣方式轉讓,爰對條文進行文字修正,將「販賣性影像」修正為「收受對價轉讓性影像」,以杜包括收受金錢及其他利益轉讓出性影像之可能。(修正條文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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