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新增第三十二條之一,要求檢察機關對侵害零至六歲兒童的性侵害犯罪者於起訴後一個月內函送起訴書給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建檔,供地方政府即時比對查詢並禁止其於教育、托育等機構任職。提案理由為避免嫌疑人在定讞前轉往他處繼續任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相關機關在判決定讞前即掌握起訴資訊,降低疑似加害人轉換縣市或機構持續接觸幼兒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幼兒及其家長、教育托育機構從業人員,以及檢察與社政、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範起訴書函送、建檔比對與任職禁止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定讞前的資訊空窗、保護幼兒安全;疑慮:起訴未定讞即限制任職與建檔,涉及無罪推定與當事人權益保障。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起訴階段資料運用的條文,可關注無罪推定與資料保護的配套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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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廖偉翔、黃健豪、牛煦庭、葉元之等16人,為杜絕對幼童實施性侵害犯罪者及被起訴之嫌疑人能夠從犯罪縣市轉移至其他地方持續擔任,或受聘於實施犯罪行為之相同或類似職務,爰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以台北市信義區某私立幼兒園教保員性侵多名幼兒案件為例,犯罪嫌疑人於111年犯下第1案,檢察機關因證據不足未予起訴,而後涉疑人再犯多起案件,受害兒童眾多。如台北市能夠適時對涉疑人實施停職處分,且知會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暫不錄用,但也難保涉嫌人不會移往他縣市繼續傷害其他幼兒。據台北市評估,此嫌疑人再犯主要原因為相關性侵害案件礙於司法偵辦階段,相關聘僱機關無法得知該嫌涉及之被偵辦犯罪行為。也因刑事資料必須待刑事定讞使得以比對,而性侵害案件犯罪偵查審判期長,未定讞案件無法納入比對資料。
二、新增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要求檢察機關對零至六歲兒童的性侵害犯罪者,經起訴後,於一個月內將起訴書函送給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以便在權管系統建檔,這樣可以讓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即時比對查詢,了解案件的重大情事,並禁止該嫌疑人在各教育、托育等機構任職,以避免重施故技擴大傷害。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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