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613000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1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主張被害人在性侵害發生時未滿十六歲者,得於成年後二十年內提出告訴,不受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時效限制。提案理由認為年幼被害人客觀上難以即時行使告訴權,現行追訴時效對其訴訟權構成不當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幼年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可望在成年後仍有較長時間提告,提案方認為有助保障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
主要影響對象
幼年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家屬、被告,以及檢察與司法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明定未滿十六歲之性侵害被害人得於成年後二十年內提出告訴,排除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時效之適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年幼被害人難以即時告訴、延長期限保障訴訟權與救濟機會;疑慮:時間久遠後的證據取得與被告防禦權、追訴時效制度安定性如何兼顧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延長追訴時效牽動被害人救濟與被告防禦,可留意各方對證據與法安定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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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鄭正鈐、羅廷瑋等22人,為充分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訴訟權,爰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性侵害犯罪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滿十六歲者,得於成年後二十年內提出告訴,不受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時效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並獲得救濟之權利。
二、惟刑法第八十條一律以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成立之時點起算追訴期間,並僅依法定刑輕重定有不同之追訴期間,未將任何犯罪被害之情形納入考量,特別是年幼者遭受性侵害時,有客觀上難以行使告訴權之情形,包括:
(1)犯罪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之能力:年幼之犯罪被害人之年齡、智識、生長環境及心理狀態,因長期處於與社會隔絕之環境下,顯無法期待其能認知其被害處境,並提出刑事告訴。
(2)犯罪被害人及加害人之關係及身分:犯罪行為人若對被害人有優勢地位,例如犯罪行為人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則被害人不論於法律上或事實上都難以在犯罪行為發生時予以告訴犯罪。
(3)國家公權力主動偵查自行發現犯罪之可能性:性侵害犯罪行為,多發生於非公開、具隔絕之處所,第三人及國家公權力非經告訴幾乎無法知悉犯罪。
三、年幼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同時符合上述三種客觀上人民難以行使告訴權之情形,刑法第八十條漏未考量,而對犯罪被害人之告訴權有不當之限制,已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四、綜上,爰提出本修正案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給與未滿十六歲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得於成年後二十年內提出告訴,不受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時效之限制,充分保障人民訴訟權。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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