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主張被害人在性侵害發生時未滿十六歲者,得於成年後二十年內提出告訴,不受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時效限制。提案理由認為年幼被害人客觀上難以即時行使告訴權,現行追訴時效對其訴訟權構成不當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幼年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可望在成年後仍有較長時間提告,提案方認為有助保障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
主要影響對象
幼年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家屬、被告,以及檢察與司法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明定未滿十六歲之性侵害被害人得於成年後二十年內提出告訴,排除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時效之適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年幼被害人難以即時告訴、延長期限保障訴訟權與救濟機會;疑慮:時間久遠後的證據取得與被告防禦權、追訴時效制度安定性如何兼顧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延長追訴時效牽動被害人救濟與被告防禦,可留意各方對證據與法安定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