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王育敏、廖偉翔等19人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建立性侵害加害人資訊的「分級公開及通知制度」。針對具再犯風險、違反登記報到義務,或對象為兒少、身心障礙者等加害人,得公開或通知相片及必要辨識資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社區、學校、托育與照顧機構可辨識高風險加害人,有助防止其利用匿名接近潛在被害人,強化再犯預防與公共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性侵害加害人、潛在被害人特別是兒少與身心障礙者、社區與學校托育機構、警政與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9條及第43條之1,建立分級公開及通知制度,限定揭露相片、姓名、年齡、居住地區、罪名等,排除指紋、DNA、身分證號、完整地址及被害人識別資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酌美、韓、英制度,依風險分級公開或通知可填補現行內部掌握資訊的預防缺口;疑慮:公開個人辨識資訊涉及隱私權與更生人權益,恐造成標籤效應,揭露要件與救濟須嚴格把關以符比例原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在公共安全與隱私權間取捨,建議關注揭露要件、期間限制與救濟程序的具體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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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廖偉翔等19人,鑑於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雖已建立加害人資料、登記報到、查訪、處遇及特定人查閱制度,惟相關資訊多由國家機關內部掌握,對於經評估具再犯風險、違反登記報到或處遇義務,或犯罪對象為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等較難自我防衛者之加害人,尚缺乏分級公開或通知其相片及必要辨識資訊之明確機制。為防止高風險加害人利用匿名性接近潛在被害人,並參酌外國性犯罪者公開登錄、區域通知及特定人查詢揭露制度,建立兼顧再犯預防、公共安全、資訊隱私權及比例原則之分級揭露機制,爰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就性侵害加害人建立資料庫,並設有登記報到、查訪、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科技設備監控及特定人查閱等制度,惟相關資訊原則上仍由國家機關內部掌握。對於具再犯風險、違反登記報到或處遇義務,或犯罪對象為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等較難自我防衛者之加害人,若社區、學校、托育、安置及照顧機構無從辨識風險,現行制度即難以發揮實質預防功能。
二、參酌外國制度,美國採公開性犯罪者登錄網站,揭露姓名、地址、照片、體貌描述及犯罪資訊等;韓國採法院命令公開及通知制度,公開姓名、年齡、地址、照片、犯罪摘要及電子裝置配戴情形等,並向一定區域內之家戶、學校、托育及兒少保護相關機構通知;英國則採特定人申請揭露制度,由警察評估後,向最能保護兒童安全之人揭露必要資訊。可見性犯罪者資訊揭露並非僅有全面公開一途,而得依風險程度、保護對象及資訊必要性,區分公開登錄、區域通知及特定人查詢揭露等模式。
三、爰本草案建立分級公開及通知制度,限於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登記、報到之加害人,並以法定高風險事由、達成防治目的所需範圍、期間限制、定期複評及救濟程序為核心;公開或通知資訊限於相片、姓名、年齡、性別、居住地區、犯罪罪名、判決確定情形、登記報到期間及必要風險事項,並排除指紋、去氧核醣核酸、身分證統一編號、完整地址、被害人足資識別資訊及未經判決確定資料,以兼顧再犯預防、公共安全與比例原則。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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