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增訂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之一,擬將原以行政命令規範的陸資廠商參與國安相關採購限制,提升為法律明文。凡涉及國家安全、資通安全及關鍵基礎設施的採購,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皆不得投標、決標或分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涉及國安採購的廠商資格限制有法律依據,強化機敏資料與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把關。
主要影響對象
投標政府採購的廠商(含陸資相關廠商)與辦理國安採購的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之一,明定國安、資通安全及關鍵基礎設施採購中大陸地區、含陸資成分及在臺陸資廠商不得投標、決標或分包,並限制履約使用陸資資安產品服務;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國安法制、周延保障機敏資料與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疑慮:陸資認定與供應鏈限制的執行標準及對採購可行性的影響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把行政命令法制化,關鍵在「陸資成分」如何認定與供應鏈如何把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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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林楚茵等17人,鑑於現行陸資廠商得否對涉及國安之政府採購案進行投標,相關規定之僅以行政命令定之,為強化我國整體國安法制,爰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凡涉及國家安全、資通安全及關鍵基礎設施之採購案,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有大陸資金成份之廠商,以及在臺設立之大陸資金廠商,皆不得參與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周延保障我國各項機敏資料安全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107年12月20日發布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函,就陸資廠商進行定義及分類,區分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在臺陸資廠商。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機關可對國內外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三、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訂定國安採購廠商資格限制及審查作業辦法,明定機關辦理國安採購時,得於招標文件中依採購案特性及實際需求,對國內外廠商設限,限制條件包括:廠商國籍或設立登記法律、董監事國籍、資金來源比例。依前項規定訂定限制條件者,應應一併載明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四、然上開行政函釋及作業辦法非屬強制規定,為周延保障我國資通設施、關鍵基礎設施等機敏資料安全性,故有法制化之必要。
五、執行具第一項性質採購案之廠商,亦不得在履約標的物或執行過程中使用陸資廠商提供之資通安全服務及產品,以周延保障我國各項機敏資料安全性。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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