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0790000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1-0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於《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新增「妨害司法公正罪」專章。提案指犯罪趨於集團化,常以騷擾、脅迫、賄賂、不法關說等方式妨害司法偵審,現行法欠缺足夠處罰,爰參酌美國法制與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立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對於以騷擾或其他不法手段干擾偵查、審判、證人或執法人員的行為,將有明確刑事處罰依據,主張有助維護司法程序的公正進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刑事案件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司法及執法人員,以及可能涉及關說、施壓行為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妨害司法公正罪)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明定以騷擾或其他不法行為妨害司法公正之罪及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填補現行法漏洞、嚇阻干擾司法行為、回應司法改革結論;疑慮:擔心構成要件不夠明確可能造成適用爭議,須謹慎劃定處罰範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妨害司法公正有多個提案版本,建議對照各版罪名與刑度差異,並關注司法委員會的併案審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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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5-01-06
委員會發文2025-01-08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許宇甄、黃健豪、蘇清泉、徐巧芯等29人,有鑑於近年社會變遷及經濟發展,犯罪趨於集團分工及組織化,諸如詐欺、食安、金融、貪瀆及各種新興犯罪,屢有財團或集團掌控相關不法事證,於不法犯行敗露之際,不僅湮滅相關證據,且不擇手段妨害司法偵審作為,如騷擾、強暴、脅迫、恐嚇、賄賂、詐騙,以及不法關說執法人員、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或其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或對前述人等為報復行為,不但打擊司法威信,亦使司法正義無法伸張。自民國106年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時,即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社會多所期待杜絕妨礙司法公正行徑,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新增「妨害司法公正罪」專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2023年民間團體所發布「司法信心年度民意調查」,受訪民眾對於司法改革、法官表現、司法公正性之滿意度均未達四成民調顯示;2024年「台灣司法公正度時事議題調查」所調查,逾半數民眾認為我國司法不公正,也對司法公正判決沒有信心,更有過半民眾對檢察官能做到公正起訴,表示沒有信心。
二、前述調查均彰顯,面對刑事偵查、審判時,民眾盼能真正落實司法正義與公平,然而在面對阻礙或妨害司法偵查之行為,欠缺足夠、有效的嚇阻措施。除了隱藏人犯、頂替湮滅證據、偽證、誣告等妨害司法行為設有不同程度處罰機制外,缺乏如美國法制中被告不實陳述、藐視法庭、干擾證人及其他妨害司法行為的刑事處罰機制,因此有制訂相關機制之必要。
三、參酌遊說法第2條關於遊說之定義,司法關說或可約略定義為「關說請託者意圖影響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對於裁判或處分之形成,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或間接向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所屬人員表達意見之行為」。具有民意基礎、代表特定民意團體者尚應受遊說法之規範,而司法權之行使本應客觀中立,司法人員自無由例外脫免受規範。因現行法令對司法關說行為尚無刑責,即使關說司法案件,若無金錢行賄司法官之行為,就不構成貪汙,亦無法拘限不當行為。
四、本草案擬訂立「妨害司法公正罪」專章,明訂「以騷擾行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以其它不法行為妨害司法公正罪」及其罪責。

提案人

連署人(2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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