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理由指國內詐騙猖獗、網路詐騙頻傳,現行刑度(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偏低。修法參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將刑期改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上限提高至五百萬元以下。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提高刑度與罰金上限可增強嚇阻效果,回應社會對詐欺案件加重處罰的期待,並與打詐專法的刑責相互統合。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加重詐欺犯罪行為人、被害人及司法審判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將法定刑由「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罰金上限提高至五百萬元以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詐欺案件創新高、現行刑度難起嚇阻作用,與打詐專法統合刑責有其必要;疑慮:提高刑度與設定刑期下限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能否真正降低詐騙,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刑度提高與下限設定影響量刑彈性,建議對照打詐專法刑責,觀察整體一致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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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羅廷瑋等17人,鑑於國內詐騙案猖獗,網路科技已成為詐騙集團榨取人民財產工具,政府為此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打詐新四法,另鑑於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對於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之處罰仍嫌偏低,致嚇阻效果不足,實有必要統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最新刑責上限,提高本條刑責與罰金上限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詐騙犯罪日益集團化、國際化,並與我國電信自由化、金融科技化,及資金流動全球化息息相關,加上資金國際流動成本大幅降低,詐騙集團便能利用「虛擬通貨」、「外匯期貨」或「博弈遊戲」等各種話術,誘騙被害人。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無論詐騙金額高低、被詐騙人數多少,最多只能「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難起嚇阻之效。爰參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最新刑責,將刑期修正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升罰金上限為五百萬元以下,以增加嚇阻效果。
二、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2021年詐欺發生件數達2萬4千餘起、被害人超過4萬4千人,當時已創下新高紀錄。截至2022年底詐騙件數創下新高,發生件數2萬9千餘件,單就投資詐騙案件就發生5,947件,財損新臺幣27億7,397萬8,263元,台灣詐騙案創下10年來新高。
三、據刑事局統計,去(111)年下半年5個月內,各類型詐騙案共12,807件,民眾財損高達新臺幣29億元,且詐騙案件占所有刑事案近3成比例。詐騙集團為了不讓自己詐欺獲利被司法機關發現,收買他人帳戶供被害人轉帳之用。提供帳戶之人有時是詐騙集團成員之一,有時是成員以外之人販售、被迫或被騙提供自己名義的人頭帳戶予詐騙集團。詐騙集團透過人頭帳戶、新興科技等方式洗錢並製造金流斷點、隱藏資金去向逃避司法追查,達到洗錢目的。由於人頭帳戶提供者輕忽或不知行為之嚴重性,加上疫情期間隔離、孤立、人心恐懼,以及網購、申貸大幅增加,使詐騙及人頭帳戶等問題更形嚴重。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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