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背景為現行法禁止報導足以識別遭遇不當對待等兒少身分的資訊;但幼托機構家外不當對待事件中,媒體常因擔心揭露加害人會間接暴露受害兒少而不敢報導。修法目的在於於兒少隱私保護與報導之間取得平衡,並避免法令反成保護加害人。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在保護兒少隱私的同時,讓媒體在報導幼托機構不當對待等事件時有明確依循標準,兼顧社會知情權與潛在受害者的保護,避免無辜兒少再受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不當對待的兒童及少年、其家庭、媒體、幼托機構及社會大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報導與身分揭示限制)及第一百零三條(相關罰則),就報導標準與識別資訊保護加以調整,惟提案說明(explain)為空白,具體條文變動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規定使媒體不敢報導加害人,恐形成保護加害人的反效果,明確標準可兼顧知情權與兒少保護;疑慮:放寬報導可能增加間接識別受害兒少的風險,標準如何拿捏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兒少報導規範牽涉隱私與知情權平衡,建議對照條文確認報導標準與罰則的具體界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郭昱晴、林楚茵、吳沛憶、李坤城、陳亭妃、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5人,鑒於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媒體及任何人不得報導或揭示涉及遭遇不當對待、施用毒品、家事親權事件、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案件等兒少姓名及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原立法精神在於保障遭受上述四類負面事件之兒少隱私權,避免其因身分被辨識後遭遇二次傷害。然近年幼托機構家外不當對待事件頻傳,原立法精神雖立意良善,但媒體往往擔心揭露加害人身分會間接暴露受害兒少而不敢報導。為在兒少隱私保護與報導間取得平衡,使媒體報導時有明確依循標準,同時兼顧社會大眾及潛在受害者知情權,避免無辜兒少再度受害,也防止法令保護「加害人」的反效果,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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