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010000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1-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草案旨在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以消除身心障礙者面臨的物理和社會障礙,確保其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修正內容包括擴大交通主管機關權責、加強收容環境改善、合理調整各類權益事項、推動通用設計、整合資源與支持服務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身心障礙者享有更便捷、安全的交通服務,平等有效地參與社會生活,並獲得應有的尊嚴和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身心障礙者、老年人和行動不便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擴大交通主管機關權責、加強收容環境改善、合理調整各類權益事項、推動通用設計、整合資源與支持服務、規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運作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促進社會包容性;疑慮:實施成本和地方財政狀況的差異,可能影響落實效果。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草案實施效果需視落實情況和資源分配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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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5-06-23
委員會審查2025-12-10
委員會審查2026-01-07
委員會審查2026-01-21
委員會審查2026-01-22
委員會發文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盧縣一、邱鎮軍等16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不單僅是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在教育、就業、醫療、社會福利、交通等各方面能夠得到與一般人相同的待遇和支持,更進一步,還應對社會變遷與需求變化,消除身心障礙者面臨的各種物理和社會障礙,確保身障朋友能夠充分、有效地參與社會生活。我國於2014年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下稱公約)國內法化,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為了提升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政府主動依照國際慣例提交國家報告。雖隨著社會追求實質平等、增進社會包容性的人權意識不斷進步,本法亦不斷修正改進,前次修正於2022年,惟在同年接受國際審查,第2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國際審查委員仍點出了我國身心障礙現行法規有許多不足之處,例如無障礙環境的建設和服務提供並未完全落實、身心障礙者在接受教育和參與就業方面仍然存在顯著的不平等、教育系統中的支持措施不足、數位化無障礙環境不足,以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的監管法規不夠周全等等,為補足上揭缺漏,加強對身心障礙者的保護與支持服務,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長者對交通接送的需求逐年提高,根據交通部的統計,65歲以上的長者使用大眾運輸工具的頻率在過去10年中增長了約20%。然而,許多長者仍因大眾運輸設施的無障礙設計不足而無法順利出行,非屬大眾運輸工具的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需求變得更加殷切,同時,台灣老年人口預計將於2025年超過20%,邁向超高齡社會,為打造更無障礙的社會環境,爰將交通主管機關的權責擴展至「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領域」,確保弱勢群體能夠享有更便捷、安全的交通服務;又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公約),國家有義務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包括因受刑而被剝奪自由者,能夠享有相應的法律保護和照護,爰增加「收容環境改善」為法務主管機關之權責。
二、現行條文第十六條有關保障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僅規定在考試中應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協助,然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平等、有效地參與社會生活,舉凡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各類權益事項,皆應納入保障之範圍。爰參照公約中「合理調整」之概念修正原條文,強調公、私機關以及私部門在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的情況下,應進行合理調整,並為其在實際操作中提供具體的指導原則。
三、謂通用設計者,指盡可能達到最低程度之事後調整及最少費用,可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和非身心障礙者之共同需求,除兼顧不同障礙類別之需求,也可以廣泛地適用於任何有特殊需求的個人。當公共建築物、設施、交通工具和通訊技術等採用通用設計原則進行規劃時,身心障礙者將能夠更加便捷地參與各種社會活動,如工作、教育、醫療、娛樂等。除了提升其生活品質,使身心障礙朋友能夠更加獨立、自然地融入社會,同時也有助於應對人口高齡化等社會挑戰。無論是老年人、兒童或任何有需要者,都可以從中受益,方符公約促進社會共融、平等參與之精神,爰於第五十二條之一增訂第一項,課予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此為原則進行規劃之義務。
四、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可以幫助聽障和語障朋友更好地與他人溝通,確保他們能夠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獲取和理解重要的資訊;整合交通資源等措施能幫助身心障礙者更自由地移動,參加社交、教育、工作等活動,進一步提高他們的自立能力,上述資源與支持服務皆應由政府多加編列預算優先推動。然而,實務上,囿於城鄉發展差距、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不一,造成各地福利供給具顯著落差。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7年5月4日公布之調查,各地方政府辦理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除服務對象標準不一,服務範圍不一致,服務時數及次數之規定多有不同外,各縣市具翻譯證照資格者及同步聽打員人數亦有所落差。為了確保政府所提供之服務充足,可以確保身障者之權利得到保障,爰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立資源整合平台,弭平城鄉落差。
五、聯合國的公約審查小組於審查報告中特別指出,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對於福利機構的運作、管理、以及對住民的權利保障方面的規範不夠嚴密,此些缺失更曾導致過去發生多起重大事件,如特定教養院曾被揭發出多次對住民進行不當處置,包括暴力對待和限制自由,也曾發生視障學校涉及不當處置學生,還疑似有身心虐待的情況,爰此針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負責人、消極資格以及資格審查程序增訂規範,並一併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發現其收容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有受遺棄、身心虐待等事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以及未落實通報規定之罰責,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福利機構中能夠得到應有的尊嚴和保障。
六、其餘細部修正含括,於第七十一條增訂輔具費用補助金額之定期檢討機制;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平等與不歧視精神,修訂條文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明定各類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誤導閱聽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並配合修正罰責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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