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憲法法庭113年9月20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以「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要件,大幅限縮法院依法宣告死刑之可能。在另一方面,作為死刑替代刑罰手段之「無期徒刑」,在我國實務上已形同虛設,自102年至111年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出獄人數為657人,在監執行時間平均僅為17.9年,非但造成無期徒刑制度之空洞化,更難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準此,實有必要賦予法院於宣告無期徒刑時,得參採外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立法例,宣告不得假釋,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