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旨在提升身心障礙者在政策制定中的參與權益,符合《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的規定。草案建議將「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入法,並調整其代表比例,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身心障礙者更多參與政策決策,保障其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新增主管機關應遴聘身心障礙者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兼顧各障礙類別均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升身心障礙者參與權益,符合國際公約規定;疑慮:調整代表比例可能增加行政成本,遴選過程需確保公正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草案實施後的效果與挑戰,確保權益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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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委員會審查2025-06-23
委員會審查2025-12-10
委員會審查2026-01-07
委員會審查2026-01-21
委員會審查2026-01-22
委員會發文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有鑑於《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業於公元2014年12月3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應朝向符合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修正,以提升身心障礙者政策參與權利。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入法並調整其代表比例,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權利,實施相關立法政策時應提升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程度,爰參酌《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爰新增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各類別之身心障礙者代表,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另新增主管機關得採公開遴選之方式,選出身心障礙者代表並聘之。(第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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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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