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放寬媒體對兒少相關案件的報導限制。提案說明在取得當事被害人同意下得進行報導,並將「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限縮在不特定人可藉報導內容識別身分的情形,同時擴大公益審議的發起權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媒體在被害人同意下對具揭露示警性質的案件可較不受罰,提案方主張有助揭露加害者資訊、提醒潛在受害者並強化外部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兒少案件被害人與家屬、加害人、媒體業者、兒少保護團體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九條:限縮「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的適用範圍、增訂取得被害人同意得報導的空間,並修正第四項使相關機關、媒體公會及兒少團體皆得發起公益審議(原僅行政機關得發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揭露加害者可防範下一位受害、改善資訊不對等、避免報導動輒得咎;疑慮:放寬報導恐使兒少被害人身分外洩、造成標籤化與二次傷害,未成年人同意要件的有效性也受質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兒少身分保護與新聞自由的拉鋸,建議對照現行第六十九條原文與各兒少團體意見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許智傑、林月琴、賴惠員等19人,鑒於現行法令要求媒體對於兒少相關案件報導設有諸多限制,揭露案件內容動輒得咎,致使外界無從得知加害者資訊,反而給加害者保護傘,更導致資訊不對等,讓潛在受害者在不知情下誤入危險。透過適度報導能更保護弱勢幼童,防止不幸事件再度發生,真正落實保護兒少。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在取得案件當事被害人同意下,得進行報導,讓具有揭露示警性質的報導不必擔心受罰,協助事件發生後續相關資訊曝光、監督,有效揭露加害者,防範下一位兒少受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使兒少受害事件能夠得到適當揭露,在尊重當事人意願前提下,應讓媒體得對於相關案件細節適當揭露。
二、現行條文對於「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過於廣泛,爰修正限於不特定人經由報導或記載內容足識別當事人身分之情形。
三、現行條文第四項僅同意由行政機關對案件之公益性邀集各單位共同審議,媒體及團體只能被動受邀表達意見。發起審議權力單一,致使案件屬於公益與否存有爭議卻無從展開討論。爰修正除行政機關外,相關機關、媒體公會及兒少團體皆有發起審議之權能。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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