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8960000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0-1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於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將現行僅以行政規則規範的天然災害勞工出勤事項提升至法律層級,明定天然災害時勞工出勤與工資給付規則,並把寒流、熱浪、疫病等納入天然災害例示。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保障勞工在颱風等災害時的請假與薪資權益,使勞工於通報停止上班時不被扣薪,並要求出勤時加倍給薪及提供交通協助與安全措施。
主要影響對象
受僱勞工與各類事業單位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之一,將天然災害出勤管理、工資給付、加倍工資、交通協助與安全措施等入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法律保障廣大勞工災害期間權益、衡平勞資並回應極端氣候;疑慮:雇主方可能關切加倍工資與人力安排彈性,並討論不同產業適用差異。
政治雷達小叮嚀
行政規則與法律的差異在於拘束力,閱讀時可留意條文用語是訓示性還是強制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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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案由

本院委員洪申翰、林宜瑾、林月琴等17人,有鑑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各事業單位針對勞工請假權益事宜,僅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此一行政規則,惟極端型氣候下,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寒流、熱浪、疫病……等天然災害,於我國發生頻率卻漸次增加。舉例而言:每逢颱風侵台時,勞工上班與否以及勞工是否比照公務人員停止上班爭議時常發生。為保障勞工權益,改善勞動條件,並衡平事業單位營業運作與人力安排,爰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每逢颱風季節,國人除致力於防災準備外,公務人員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享有不上班權益,而廣大勞工僅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此一行政規則,由主管機關要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雇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且該要點對於薪資發給事項僅有:「勞工因該等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此一訓示規定,廣大勞工往往於此時除需要費力於防災準備、災後復原外,還須費心於所得減少後,個人及家庭財務規劃的重新安排。
二、又前述要點中,區分(一)勞工工作所在地、勞工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上班;(二)未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上班,惟勞工確因天然災害因素阻礙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此等無法出勤態樣,勞工一律比照公務人員不上班,保障勞工權益外,雇主也因此條文規定而應正常支薪。
三、惟為衡平事業單位營業運作與人力安排,並表示本法對於勞動三權之重視,宜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事前約定勞雇雙方就天然災害發生時,始可由個別勞工同意出勤。另為臻進勞動條件完善,雇主要求勞工出勤時,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雇主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需勞工繼續工作,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四、考量日後極端型氣候類型多樣化,寒流、熱浪、疫病目前也為我國各界所論及之天然災害類型,故對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三條所稱天然災害定義包含:「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後,於條文中增加例示為「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寒流、熱浪、疫病等天然災害」。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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