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將現行要求特定場域停車場設置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專用停車位的規定,擴及納入公有路外停車場。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呼應兒童權利公約對育兒責任者提供協助的精神,營造育兒友善環境,使孕婦與育兒家庭在公有路外停車場也有專用車位。
主要影響對象
孕婦與育有六歲以下兒童的家庭、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單位及一般用路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一,將公有路外停車場納入應設置孕婦及育兒專用停車位的範圍;原文未提供詳細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友善育兒停車設施、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疑慮:公有停車場改設專用車位的執行成本與車位配置比例,須一併考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設施類修法可留意是否規定設置比例、緩衝期與罰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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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9人,鑒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八條規定,為確保及增進該公約所揭示之權利,國家對於擔負育兒責任之父母與法定監護人,應提供適當之協助。為營造育兒之安心與安全之友善環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要求特定場域之停車場設置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惟公有路外停車場未納入本條文內容,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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