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針對發展遲緩兒童的早期療育與相關補助制度做調整,回應疑似發展遲緩通報數十年成長八成、各縣市補助制度不一的現況。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使全國早期療育與療育補助制度更趨統一,照顧需在學齡後持續復健的兒少,避免因縣市差異而權益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地方政府與相關醫療療育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原文未提供詳細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統一全國制度、保障發展遲緩兒少及其家庭;疑慮:擴大補助的財源與地方執行量能,以及補助門檻的界定,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兒少補助的修法可留意是否同步說明經費來源與地方配合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盧縣一等17人,鑒於衛福部社家署公布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個案通報概況」,於112年疑似發展遲緩兒童的通報數增加至3萬4,781人,與10年前相比成長8成。查早期療育乃提供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的兒童與其家庭,整合性的評估與療育服務。而在兒童及青少年權益法中亦規定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惟有少數慢飛天使的有其特殊因素或處境,必須在學齡後持續接受復健並接受政府幫助,台北市於112年放寬「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對象,對於6到18歲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兒童、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青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罕病或重大傷病之兒少,經醫生診斷發展遲緩或有持續復健療育需求之兒少延長其補助,惟其他縣市尚未全部跟進,全國制度未統一,為臻全兒童及少年之權益,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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