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顏寬恒等16人提案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二,主張台鐵、高鐵、航空站、捷運轉乘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人流密集要站,不應以樓地板面積5千平方公尺為設置親子廁所的門檻,擴大親子廁所設置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更多交通要站須設置親子廁所(含尿布臺、兒童安全座椅),方便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如廁。
主要影響對象
帶幼兒的家長與照顧者、各交通場站營運單位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二,調整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設置標準,擴及人流密集之交通要站,不再僅以樓地板面積為門檻;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人流密集要站親子需求高,不應僅以面積為門檻;疑慮:場站空間與經費負擔、施工改建可行性及優先順序。
政治雷達小叮嚀
設施法規好不好用,落在場站有沒有空間與經費跟上,看後續執行標準怎麼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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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邱若華、廖先翔、林倩綺、鄭正鈐、陳菁徽等16人,有鑑於近年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民眾增加,台鐵、高鐵、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大眾運輸要站,具有短時間、高密度人口流量頻繁進出之特性。親子友善無分場合以及空間大小,因此不應以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為設置親子廁所標準。為實際落實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親子廁所之權益,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文規定,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
二、然,根據現行規定,許多車站無須設置親子廁所,造成許多兒童及其照顧者如廁的不便。又台鐵、高鐵、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大眾運輸要站,具有短時間、高密度人口流量頻繁進出之特性,不應以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為設置親子廁所標準。為實際落實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親子廁所之權益,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10)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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