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指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仍使用「瘖啞人」用語,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施行法所追求的平等精神不符,提議修正該條的歧視性文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移除法律中的歧視性用語,有助落實身心障礙者人格權保障與平等精神。
主要影響對象
身心障礙者、相關權益團體及法律適用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將「瘖啞人」等歧視性文字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予以修正。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用語具歧視、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疑慮:主要為文字用語層面,替代用詞與其他法規的統一性可再確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除歧視用語的文字修正,可留意是否與其他法律的相同用語一併調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5-04-23
委員會審查2025-05-05
委員會發文2025-05-07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林沛祥、盧縣一等16人,鑑於聯合國在2006年通過了「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以此消除對於身心障礙人士的歧視。我國亦於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保障身心障礙人士在日常生活的一切權利有受到完整保障。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宗旨在於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然而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仍使用「瘖啞人」之歧視文字,顯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及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所欲達成之平等精神,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聯合國在2006年通過了「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以此消除對於身心障礙人士的歧視。我國亦於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保障身心障礙人士在日常生活的一切權利有受到完整保障。
二、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宗旨在於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然而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仍使用「瘖啞人」之歧視文字,顯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及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所欲達成之平等精神。
三、為貫徹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障及人格權之維護,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公證法第七十四條、軍事審判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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