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部分修正刑事訴訟法,重點有二:一是讓不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依第十一章之一所為處分者有救濟管道;二是針對偵查實務中以「自行到場」「自願同行」啟動詢問,避免規避二十四小時聲押限制及侵害人身、通訊自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並強化偵查階段對人身自由與通訊自由的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被告與犯罪嫌疑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刑事司法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部分修正刑事訴訟法,涉及第十一章之一處分之救濟及偵查中自願到場、同行之規範,本筆未提供逐條細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缺乏救濟管道、自願同行恐空洞化聲押時限,應補強人權保障;疑慮:部分意見可能關注對偵查作業與辦案效率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及偵查程序與人身自由,建議關注權利保障與偵查效能的權衡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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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9-20,2024-09-2
交付審查2024-09-20,2024-09-2
委員會審查2024-10-24
委員會審查2025-03-19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針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依據第十一章之一所為之處分,受處分者未能依現行法提起救濟,不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基本原則。此外,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若檢察官於偵查中認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未受拘提或逮捕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與通訊自由理應不受限制,惟現行偵查實務,檢警常以要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行到場或自願同行配合而啟動詢問,不僅嚴重空洞化上開二十四小時之限制,更有侵害人身自由與通訊自由之虞,爰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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