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對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五日或一星期產假,但未明訂雇主工資續付義務,女性多只能請普通傷病假、工資折半。本案增訂雇主給付義務並依年資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幫助早期流產的女性勞工,使其在法定產假期間的薪資較有保障,並給予生理與心理恢復的空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早期流產的女性受僱者及其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增訂流產產假期間雇主工資給付義務,並依受僱年資(滿六個月與否)區分照給或減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勞工健康權與人格權、營造友善女性職場、避免薪資減損;疑慮:增加雇主成本、以年資為門檻的合理性、與既有勞工請假規則如何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流產產假天數與工資給付規定常被忽略,受僱者可留意自身年資與請假別對薪資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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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交付審查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鑑於女性勞工妊娠未滿二個月或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依法應給予五日或一星期產假,惟未明訂工資續付義務,造成女性薪資減損。為營造友善女性的職場環境,爰增訂雇主給付義務可依受僱年資而調整,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現行女性勞工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應停止工作,分別給予產假一星期與五日。惟未明訂工資續付義務,女性勞工僅能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工資折半發給,不僅造成女性薪資減損,同時造成權利排擠。
二、況且以妊娠時間胎兒週數給予產假標準,而忽視流產女性生理與心理變化,例如渴望的親職期待落空,都需要時間恢復。鑒於工資續付義務基於保障勞工健康權、人格權,並促進勞工之家庭與社會生活的保護意義。爰修訂第十五條第二項,增訂雇主給付義務可依工作年資而調整,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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