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對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五日或一星期產假,但未明訂雇主工資續付義務,女性多只能請普通傷病假、工資折半。本案增訂雇主給付義務並依年資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幫助早期流產的女性勞工,使其在法定產假期間的薪資較有保障,並給予生理與心理恢復的空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早期流產的女性受僱者及其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增訂流產產假期間雇主工資給付義務,並依受僱年資(滿六個月與否)區分照給或減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勞工健康權與人格權、營造友善女性職場、避免薪資減損;疑慮:增加雇主成本、以年資為門檻的合理性、與既有勞工請假規則如何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流產產假天數與工資給付規定常被忽略,受僱者可留意自身年資與請假別對薪資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