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與同會期多件勞動法案配套,目的是完整揭露雇主違反本法的裁處資訊。提案指出第三十八條之一已規定公布名稱、負責人、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與勞基法第八十條之一意旨相同,爰作文字精簡並由地方統一報請中央公布、提供一站式查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求職者與勞工可更完整查得雇主在性別平等工作(如就業歧視、性騷擾防治)方面的違法裁處紀錄,並使各地公布標準與查詢管道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求職者、勞工(特別是性別平等相關權益受影響者)、雇主與事業單位,以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酌作文字修正與精簡使揭露規定與勞基法第八十條之一一致,並由地方統一報請中央公布、提供一站式查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性別平等工作違法資訊透明、保障勞工知情與求職權益、整合查詢;疑慮:揭露未確定處分的名譽風險、涉性別事件須兼顧當事人隱私與更正救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審查中如何兼顧資訊揭露與性別事件當事人隱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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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交付審查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游顥、廖偉翔等19人,為完整揭露雇主違反勞動法律之裁處相關事項,並保障勞工權益,使其於求職前及就業中得以查詢事業單位及雇主違反勞動法令之紀錄,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六項現已規定雇主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已與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後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新增「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事項意旨相同,爰酌作文字修正並求精簡。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設有公布專區,惟查並非皆有提供系統性查詢服務。考量勞動部現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因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並提供民眾一站式查詢服務較為妥適。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性別平等工作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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