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旨在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機會,促進自立及發展;草案聚焦於引入個人協助服務,以支持身心障礙者在社區自立生活及融入社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身心障礙者實現尊嚴、平等地參與及融入社會、社區生活,解決現行法規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的不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涉及政府資源重新分配與政策調整。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引入個人協助制度(Personal Assistance),詳見草案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CRPD、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保障平等權益;疑慮:實施困難、資源分配不均、政策目標是否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實施可行性、資源分配及與現行法規的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7-12,2024-07-1
交付審查2024-07-12,2024-07-1
委員會審查2025-06-23
委員會審查2025-12-10
委員會審查2026-01-07
委員會審查2026-01-21
委員會審查2026-01-22
委員會發文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林沛祥、蘇清泉等21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立法核心,乃在於保障身心障礙者能尊嚴、平等參與及融入社會、社區生活;本法第一條之宗旨,亦彰顯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而「個人協助服務」乃支持身心障礙者在社區自立生活及融入社區最重要的支持性服務,不只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十九條(CRPD)、第五號一般性意見也詳細提到這項服務,是故,個人協助制度入法,實有其必要性,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社會進步快速,原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已然不足,且綜整第一次及第二次國際審查意見,可見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遠落後國際標準。
二、政策目的引導政策作法,政策目的不明,將引致施政邏輯混亂,政府資源錯置,甚至有害於原先之政策目標。目前我國障礙政策目標不明,雖有部分政策措施,然政策是將障礙者視為具有公民資格與身分的公民?抑或是在醫療模式邏輯下,視為因其損傷而需提供照顧、護理,需要依賴的次等國民?
三、又現行身權法中雖訂有自立生活,然個人助理服務僅是規範於《身權法》之子法─《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再者,由於我國《身權法》與《照顧服務辦法》都是在「照顧」的框架底下,亦即將障礙者視為有問題的、依賴的,故需要照顧障礙者,儼然違背自立生活之目的。究其原因即是欠缺工具性法規去具體實踐平等要求的立法規範,而關鍵即是攸關障礙者平等地融入與參與社會、居住於社區之中的「個人協助制度」(Personal Assistance)尚未明列於《身權法》。
四、為落實並符合國際審查委員所提之結論性意見,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身權公約)平權,以及聯合國永續發展(SDGs)目標,以促使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有尊嚴地享有自由、平等,無礙的社區生活,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期落實憲法揭櫫之平等原則。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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