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目的在深化動物保護並與國際接軌,補強現行條文。內容涵蓋擴大繁殖階段的動物福利、限制活體動物作贈品、禁止特定金屬彈簧套索陷阱與電擊項圈、強化實驗動物(科學應用)的審查與資訊公開,以及寵物繁殖買賣與罰則的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升經濟動物、實驗動物與寵物各生命階段的動物福利,強化實驗動物審查與透明度,並對殘忍捕獵工具與不當寵物交易加以管制。
主要影響對象
動物實驗與科學應用機構、寵物繁殖買賣業者、夜市攤商、網路平台業者,以及一般飼主與動物保護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增列繁殖階段)、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增訂第十四條之二、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至之四、第二十二條之二,刪除第二十四條,並調整第二十七至三十條罰則及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條文過於簡略、應與國際動物福利標準接軌並補強實驗動物與捕獵工具規範;疑慮:研究與產業界可能關注審查許可、資訊公開與罰則的遵循負擔,及禁用工具、平台移除義務的執行界線與認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動保法修正涉及實驗動物、捕獵工具與寵物交易多面向,留意各章的許可制、罰則與施行配套子法上路時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6-28,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6-28,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洪孟楷、廖偉翔、羅廷瑋等17人,為深化我國動物保護及尊重生命概念,並將動物保護意識與國際接軌,且現行動物保護法條文過於簡略,有諸多疏漏,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第三條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新增繁殖階段,以確保動物的生命週期之動物福利皆受到本法所保護。
二、第十條為避免夜市攤商或其他業者以活體動物作為贈品,衍伸「不當飼養」與「棄養」問題,修正第三款文字。
三、第十二條為宰殺動物之例外,因科學應用目的而宰殺動物者不得濫用,故在第一項第二款,新增「經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
四、第十四條捕捉動物不得使用工具,新增一款「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及新增第三項。
五、第十四條之二新增禁止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與電擊項圈之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持有或輸出入。廣告刊登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應限制瀏覽或移除販賣禁止製造、販賣、陳列、持有或輸出入物品之違法網頁資料。
六、第十五條修正文字,強調「替代」原則應優於其他減量、替代二項原則。新增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實驗動物之照護及使用指引之法源,原條文第二項實驗動物來源、管理辦法規定,移至第十五條之一條並修正文字。
七、新增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科學應用不得使用野外捕捉動物來做實驗,應以合法繁殖供應商提供之動物為主。實驗動物繁殖供應商應取得許可,第四項新增繁殖、賣買者之條件、申請程序、期限、換證、撤銷或廢止、繁殖作業、查核、評鑑辦法之法源。
八、第十六條第一項修正實驗動物照護及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改為許可制,第二項為委員會或小組子法之組成、任務、管理、督導、申請許可及廢止之法源。
九、第十六條之一將實驗動物照護及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審查計畫、停止或終止計畫之職責,實驗計畫申請內容,列入母法。新增第六項,猿猴、犬、貓敏感性物種之實驗計畫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執行。
十、第十六條之二明定科學機構內部紀錄保留義務,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科學應用資訊之責任。
十一、第十六條之三新增動物科學應用倫理與爭議事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小組或委員會處理,規定小組組成,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並對檢舉人身分保密。
十二、第十六條之四規定,科學應用機構應主動公布法規要求及政府補助研究之動物實驗資訊。
十三、第十七條第二項,實驗動物再利用應經獸醫師評估其必要性,及實驗動物的累積性影響、疼痛程度,避免造成動物不必要的痛苦。
十四、第十七條之一,新增實驗動物獸醫師職責,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實驗動物獸醫師教育養成、訓練、證照、執業之責任。
十五、修正第十八條,利用動物教育訓練以高等教育或提高專業知識技能為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補習教育、進修教育機構不得進行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的教育訓練。
十六、第二十二條之二新增特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之寵物應為合法來源,應植入晶片並完成寵物登記使得買賣或轉讓他人,且交付寵物前應先完成變更登記並交付寵物相關資訊文件,另不得將許可證租借他人使用。
十七、刪除原條文第二十四條,對於實驗動物相關規文違反者應先通知限期改善之規定。
十八、配合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罰則。及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罰則。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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