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58740000

「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7-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刪除被保險人與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的義務與相關罰則。提案指現行規定使配偶因婚姻關係被課連帶繳費義務、未履行最高可罰一萬五千元,認為違反平等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被保險人之配偶將不再因婚姻關係被強制連帶繳納他方保費及利息,亦不會因此受罰,可減輕分居或無意願繳費情形下配偶的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及其配偶,以及國民年金保險財務與承辦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與第五十條第二項,刪除被保險人與配偶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義務及違反之罰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以婚姻有無課予差別繳費義務與罰則違反平等原則,且實務常見有資力者不繳、由配偶承擔的不公平;疑慮:擔心刪除連帶義務後保費收繳與基金收入受影響,及原本保障無工作被保險人的立意如何維持。
政治雷達小叮嚀
社會保險修法常在「個人責任 vs 互助設計」間拉扯,留意刪除連帶義務後收繳率與基金財務的配套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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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28,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6-28,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謝龍介等21人,鑑於「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配偶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義務,若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其配偶將被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被保險人之配偶因婚姻關係被課予負連帶繳納義務,除違背平等原則,實務運作亦迭生爭議。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及罰則規範,以符平等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與第五十條第二項分別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對於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利息,互負連帶繳納義務。非有正當理由未履行繳納義務者,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對未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本法並未訂有罰則,然對被保險人之配偶,立法卻強制其負連帶繳費義務及罰則。此種因婚姻關係之有無,立法制訂保險費及罰則負擔之差別待遇,形同對於有婚姻者之懲罰,不但違反平等原則,也有違憲法保障婚姻及家庭制度之意旨。
二、考量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與第五十條第二項之立法精神,乃希望國民年金之保險費與利息由有工作之被保險人配偶負連帶繳納義務,以保障照顧家庭無法外出工作之被保險人,立意固然良善,然要求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就保險費及利息互負連帶繳納義務之結果,往往造成有資力卻不願繳納保費之被保險人,保費由有經濟能力配偶負擔之不合理現象。甚而實務常見被保險人與其配偶已分居多時,配偶仍須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無正當理由拒絕負擔繳納依法將受處罰之不公平情況。
三、再依照本法規定,得請領老年年金係年滿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本人」(並非配偶),配偶需符合本法第四十條所定遺屬資格方能請領,則本法要求配偶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義務以及課予未繳納之配偶處罰,亦欠缺法理依據。
四、綜上,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及利息義務及違反之罰則規定,以符憲法保障婚姻及家庭制度之意旨及平等原則。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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