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56920000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6-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於「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將天然災害及人為重大災害期間勞工出勤的工資與保障入法,規定雇主要求出勤者工資加倍發給並提供交通協助,未出勤者不得視為曠職。提案理由是現行僅靠行政規則(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範,對是否給薪缺乏硬性規定,恐損勞工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災害期間出勤勞工的加倍工資與交通協助、未出勤不受處分將有明確法律保障,提升勞工權益確定性。
主要影響對象
災害期間需出勤的勞工、各行業雇主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明定天然或人為重大災害期間出勤工資加倍、提供交通協助,未出勤不得視為曠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把災害出勤保障入法可避免僅靠行政規則而保障不足;疑慮:加倍工資與災害範圍認定可能增加雇主負擔,並牽動必要服務的人力調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由行政規則升格為法律者,可留意原要點的彈性內容如何轉為強制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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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21,2024-06-2
交付審查2024-06-21,2024-06-2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僅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此一行政規則解釋,惟該要點對於勞工是否出勤及出勤給薪之雇主義務未有明確之規範,恐損及勞工權益。再者,天然災害往往因人為所導致,因此,人為災害往往比天然災害之結果更令人危險,如:氣爆、道路施工品質不佳導致坍塌等,勞工於此等人為因素災害出勤時亦有相對之風險。為落實以人為本,尊嚴勞動,保障勞工權益,改善勞動條件,爰此,特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此一要點,對於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由主管機關要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該要點對於天然災害出勤之勞工是否給予加班費等,未有硬性規定,該要點僅表示:勞工因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恐有危害勞工權益之嫌。
二、1999年國際勞工組織(ILO)提出尊嚴勞動之概念,政府確有落實勞工權益及社會安全保障之義務。為保障勞工於天然災害或人為災害出勤時之薪資能有所保障,明定雇主於天然災害或人為重大災害期間,要求勞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未出勤者,亦不得適為曠職。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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