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將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子女年齡放寬至六歲,並把「育嬰留職停薪」用語改為「育兒留職停薪」。提案理由是因應少子化、鼓勵適齡生育並營造育兒友善環境。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子女六歲前的父母都能申請留職停薪照顧,擴大適用對象並調整用語以涵蓋較大幼兒的育養。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六歲以下子女的受僱父母、雇主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將育嬰留停子女年齡放寬至六歲,並將用語改為「育兒留職停薪」。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放寬年齡與更名有助育兒友善、回應少子化;疑慮:適用範圍擴大可能增加企業人力負擔,且津貼制度是否配套調整尚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有多案調整育嬰留停年齡(六歲、十二歲不一),可對照各案門檻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21,2024-06-2
交付審查2024-06-21,2024-06-2
案由
本院委員蘇清泉、陳菁徽、謝龍介、羅廷瑋、林沛祥、呂玉玲等22人,有鑑於臺灣面臨少子女化危機,為鼓勵適齡生育夫妻撫育子女,並營造育兒友善環境,因而放寬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養育子女年紀至六歲。同時,將育嬰留職停薪文字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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