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將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子女年齡放寬至六歲,並把「育嬰留職停薪」用語改為「育兒留職停薪」。提案理由是因應少子化、鼓勵適齡生育並營造育兒友善環境。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子女六歲前的父母都能申請留職停薪照顧,擴大適用對象並調整用語以涵蓋較大幼兒的育養。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六歲以下子女的受僱父母、雇主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將育嬰留停子女年齡放寬至六歲,並將用語改為「育兒留職停薪」。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放寬年齡與更名有助育兒友善、回應少子化;疑慮:適用範圍擴大可能增加企業人力負擔,且津貼制度是否配套調整尚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有多案調整育嬰留停年齡(六歲、十二歲不一),可對照各案門檻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