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將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合併為「生產準備假」並擴大內涵及調整上限至9日;新增子女滿十二歲前可按日或小時請的「親職照顧假」;並擴充家庭照顧假內涵且由事假改為有薪假。提案理由是少子化、高齡化下家庭照顧壓力增加且工時偏高,需更彈性的假別。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受僱者在生育與育兒、家庭照顧上有更彈性、給薪更明確的假別組合,回應臨時與短期照顧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受僱的生育與育兒、家庭照顧者,雇主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五條將產檢、陪產檢、陪產假合併為生產準備假並上限9日;第十六條新增子女十二歲前可按日/小時請的親職照顧假;第二十條擴充家庭照顧假內涵並改為有薪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合併與新增彈性假別、家庭照顧假改有薪有助平衡工作與家庭;疑慮:擴大有薪假與延長適用年齡將增加企業負擔,財源與執行細節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育嬰留停修法方向相近但門檻不同,可比較十二歲與六歲等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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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21,2024-06-2
交付審查2024-06-21,2024-06-2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陳冠廷、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鑒於我國長期面臨少子化、高齡化,有關單位應改善工作相關制度,營造友善親職的職業環境,使受僱者能兼顧職場工作及家庭照顧責任。又依據勞動部統計,我國112年度年總工作時數達2019.6小時,位居已開發國家前列。因此,勞工亟待政府和雇主共同協助育兒作業,在工作之外有更多休假彈性組合應對親職工作。綜上,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相關文字,合併為生產準備假。同時新增受雇者接受生產及育嬰教育課程時,得以生產準備假名義向雇主請假,擴增生產準備假的內涵。同時,因增加生產假的請假內容,爰調整生產準備假之請假日數上限至9日,讓受僱者有更充裕的彈性假期組合,可以平衡生育與職場生活。(修訂條文第十五條)
二、查瑞典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瑞典曾將育嬰留職停薪的年齡上限放寬到八歲,近期又放寬至十二歲。查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我國兒童年齡定義為十二歲。家長除有長時間照顧需求外,也有如臨時停課、臨時停托、疾病照顧、金融、行政、學校教育活動等短期臨時需求,爰新增親職照顧假,使家長在子女滿十二歲前,開放以日或小時做為請假單位,以應臨時照顧需求。(修訂條文第十六條)
三、擴充家庭照顧假內涵,含括金融、行政、醫療、教育等活動,使家庭照顧假之使用更為彈性;將家庭照顧假從事假修正為有薪假。(修訂條文第二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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