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以梨泰院踩踏與台北信義區網紅撒錢推擠事件為背景,認為現行最高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偏低、難收嚇阻之效,擬提高罰金金額。提案未附逐條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對造成公眾往來危險行為的處罰力度,主張藉此提升警惕、保障公共安全法益。
主要影響對象
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眾往來危險者,以及聚集活動場域的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提案僅敘明擬提高罰金,未提供具體修正條文金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金偏低、不足以嚇阻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應提高以保障多數民眾;疑慮:刑度調整需與整體刑法體系比例衡平,提案未附具體條文與金額對照待審議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刑度調整類修法常涉及與相近罪名的衡平,審議時可留意提高後的金額與其他公共危險罪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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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6-14,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14,2024-06-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2022年10月29日發生在韓國首爾龍山區梨泰院洞梨泰院踩踏事故釀成159人死亡,本年度5月10日我國亦發生網紅於台北市信義區舉辦撒錢活動,造成現場3,000多位民眾推擠、並造成多人受傷,經台北市信義分局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惟觀其本條文: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惟相較於此類公共危險事件,其造成民眾身體或人身安全受有損傷或使民眾陷入無可估量之危險之中,本法所規定之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金,相較於民眾之公共安全權益受損,其罰金金額似乎偏低,難生嚇阻之效,爰此提高罰金金額,藉此對該類犯罪者提升警惕作用,遏止此類行為發生,保障大部分民眾之公共安全法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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