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新增「親職假」並可按小時或日為請假單位,另增訂受僱者每年得請一日親職教育假(薪資照給),且家庭照顧假與親職教育假不計入事假。提案理由為因應家長兼顧工作與多元照顧需求及參與子女校園事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育有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及幼兒園子女的受僱者,可較彈性地請假照顧子女或參與校園事務,對職場與家庭照顧的平衡可能有所助益。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學齡及幼兒園子女的受僱者、雇主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十六條之一親職假(得按小時或日請假,排除技術生及建教生並與育嬰留停合併計算)、修正第二十條增訂全年一日親職教育假且與家庭照顧假不計入事假薪資照給、修正第二十一條明定不得因請親職假而為不利處分,並修正第二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多元零碎的照顧需求、促進家長參與校園、協助工作家庭平衡;疑慮:對雇主人力與成本的影響、薪資負擔歸屬、與既有假別的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新增假別的修法可留意薪資負擔與雇主配套的審查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14,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14,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有鑑於當代家長們既須勞動又得照顧家中孩子,往往於職場與家庭照顧間兩頭奔波,甚或被迫取捨。於此情境下,無論勞動條件又或者孩子的照顧,皆勢必受到影響。因應照顧者實務面需求,應建立受僱者得依小時或日為請假單位之制度,以因應孩子照顧的多元面向。另考量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是故應給予受僱者親職教育假。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新修訂之「親職假」與本法第十六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合併計算,是故同第十六條一致,排除技術生及建教生之適用。(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考量孩子照顧需求多元且情境多端,如學校因傳染病停課,又或者到課半天即放學之狀況,家長之照顧需求往往突如其來且時間相對零碎,是故設置親職假,以利育兒家長兼顧幼兒照顧與工作平衡。另考量照顧孩子時間安排,有其彈性化實務需求,親職假得以小時或日為請假單位。(新增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三、根據《教育基本法》家長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得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為促進家長參與孩子校園事務,應使家有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及幼兒園子女之受僱者,全年得請親職照顧假一日,且家庭照顧假及親職教育假不計入事假之計算,薪資照給。(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因應新增第十六條之一親職假規定,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親職假之請求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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