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八條之一,規範學生參與校外公私立單位舉辦的活動、擔任表演或工作人員時,相關開銷應由主辦單位核實負擔,並依練習、彩排及實際工作時數,給予不低於勞基法最低時薪的補貼。提案理由是現行做法常由校方或學生自行籌措經費且無報酬,形同變相無償勞動。
能幫助到什麼
讓被商請參與校外活動的學生獲得時數對應的補貼,並由主辦單位負擔費用,減輕學校與學生的經濟與時間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邀參與校外表演或工作的學生、學校,以及舉辦活動的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八條之一,新增主辦單位核實負擔學校與學生開銷、並按時數給予不低於最低時薪補貼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學生勞動與時間權益、避免變相強迫勞動;疑慮:適用範圍如何界定、是否影響公益活動舉辦、與教育性質活動如何區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新增條文的關鍵在「哪些活動算數」,留意審議時是否明確界定適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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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政府機關、民間團體舉辦各式活動,有商請學校學生參與表演或擔任工作人員之習,相關表演、活動除師生職工需耗時練習、採排,交通、住宿、添置設備、道具、服裝或聘請外部人員之經費亦多由校方或社團自行籌措,不但影響學生日常學習進程,增加學校、學生之經濟負擔,參與演出之人員亦無相應工時之報酬,形同強迫勞動。爰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學生參與校外公私立單位舉辦之活動,擔任表演或工作人員,除應由主辦單位核實負擔學校、學生之開銷。對參與之學生,亦應依練習、彩排及實際表演、工作之時數,給予不低於勞基法規定最低時薪之補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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