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就符合安全容許量的乙型受體素肉品中毒事件,定有停止進口與協助求償機制,但對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超標的食品則無對應條文。本案主張比照增訂第六項,建立輻射污染食品的稽查、停止進口與政府照護、協助求償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可在發生輻射污染食品中毒事件時,提供消費者明確的求償與政府照護依據,並強化地方主管機關的稽查監測。
主要影響對象
進口及販售相關食品的業者、消費者,以及中央與地方食品衛生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增訂第六項,就第一項第六款(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超過安全容許量)食品比照第五項,規定停止進口、政府照護責任與協助求償,並強化地方稽查監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輻射污染食品求償的法律空缺、保障消費者、強化地方稽查;疑慮:須釐清與現行檢驗標準與進口管理的關係,避免規範重疊或執行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食安條文常涉及與既有檢驗標準的競合,建議留意主管機關對適用範圍的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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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邱鎮軍、蘇清泉等17人,鑑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民眾若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亦即使符合國際安全標準的乙型受體素之肉品,並不能保證食品安全無虞。然而,輻射污染議題在國際間受到重視,輻射物質對人的影響和半衰期息息相關,但若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時,如發生中毒事件時,國內並無相關條文以保障消費者之安全,日後消費者受害可能求償無門,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本法第五項規定,民眾若是食用符合安全容許量標準的乙型受體素肉品,發生中毒事件時,政府應停止該肉品進口,並協助受害者向廠商求償,依此,即使符合國際安全標準的乙型受體素肉品,並不能保證食安無虞。
二、國際主要檢測的項目為碘131、鍶90、銫134及137等,其中,銫137半衰期更長達30年。輻射物質對人的影響和半衰期息息相關,但若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時,如發生中毒事件時,國內並無相關條文以保障消費者之安全,日後消費者受害可能求償無門。
三、由於中央之抽檢並非萬能,相關食品安全仍有賴於地方政府執行。爰此,比照本條第五項之規定,增訂第六項,強化各地方主管機關之稽查,監測發生第一項第六款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超過安全容許量之標準案例,應立即停止該產區該類食品及其加工地(含非該產區)等相關食品進口,若有相關案件發生,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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