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並增訂第245條之一,回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該判決認為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辯護權卻欠缺救濟途徑違憲,本案明定辯護人於訊問時可行使之權利,以及限制辯護權的事由與救濟途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落實憲法法庭判決,保障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與辯護權,使限制辯護權的處分有聲明不服、請求救濟的管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偵查中的被告、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以及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45條第二項(明定辯護人於訊問時得行使之權利);新增第245條之一(明定限制辯護權之事由及其救濟途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法庭判決、補足「有權利即有救濟」的程序保障;疑慮:辯護人在場與救濟程序是否影響偵查效率、限制事由認定標準的拿捏。
政治雷達小叮嚀
源自憲法法庭判決的修法多屬「依判決補漏洞」,可對照判決要旨理解修法目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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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4-06-12
委員會發文2024-06-14
黨團協商2024-07-04
案由
本院委員沈伯洋、郭國文、林宜瑾等18人,鑒於偵查中限制辯護權之行使欠缺救濟途徑一事,憲法法庭業已宣告違憲;為保障被告於犯罪偵查期間之訴訟權與辯護權,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憲法法庭一一一年度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意旨,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此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明定辯護人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得行使之權利。
三、新增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明定限制辯護人行使辯護權之事由及其救濟途徑。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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