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增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建立「侍親照護留職停薪」制度。讓任職滿六個月的受僱者,遇有親屬須親自照顧連續二週以上的情形時,可申請留職停薪,期滿保留復職機會。提案緣由是現行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不足以因應長期照顧需求,避免照顧者被迫離職後面臨中年失業或二度就業困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協助須長期照顧重病、失能或年長親屬的勞工,在照顧期間保留工作與復職機會,減輕中年失業或重新求職的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需長期照顧親屬的受僱勞工、其雇主,以及被照顧的重病者、失能者與年長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二十條之一:參考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本法第十六條育嬰留停規定,明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遇須親自照顧連續二週以上事由得申請侍親照護留職停薪。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長照人力缺口、保障照顧者就業權、兼顧家庭與職涯;疑慮:可能增加雇主人力與營運成本、留停期間勞健保與復職如何處理、與既有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停的整合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留職停薪屬「保留工作但不支薪」,申請前可留意期間、復職權與勞健保銜接等實際條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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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徐欣瑩、蘇清泉等17人,鑑於《性別平等工作法》有家庭照顧假制度的設計,就廣大勞工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依法請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惟如對照有親屬需長期照顧者,一但受僱者自行辭職,或因其他事由離開原始工作場域後,俟長期照顧事由解除,勞工如欲重新進入職場,恐需面臨中年失業或二度就業情狀,則略顯為德不卒,縱使順利進入職場,亦需要重新建立職場人際網絡與累積工作經驗,實屬不易。政府應站在對人民有利的思考,故國家應立法建置長期照顧留職停薪制度,使得重大疾病者、失能者、年長者有機會獲得親屬的照顧與陪伴,亦可使得勞工於長期照顧親屬期間內無後顧之憂,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家庭照顧假制度,對於廣大勞工朋友不論年幼或年長親屬在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不論是經由個人衡量取捨或無法獲得其他家庭成員的支援等因素,皆可依法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考量當前雙薪家庭、核心家庭、單親家庭等背景,勞工得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雖立意良善,唯如對照親屬需長期照顧者,一但受僱者辭職,或因其他事由離開原始工作場域後,俟長期照顧事由解除,勞工如欲重新進入職場,恐需面臨中年失業或二度就業情狀,則略顯為德不卒。縱使順利進入職場,亦需要重新建立職場人際與工作經驗。
二、值此少子化、高齡化、失能者增多,長期照顧人力需求吃緊時期,如有勞工朋友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則國家應設法使勞工於長期照顧事由解除時,得繼續受僱或保留復職的機會,使勞工能夠兼顧職業生涯與家庭生活。爰增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以促進長期照顧留職停薪制度建立,使得重大疾病者、失能者、年長者在獲得親屬的照顧與陪伴時,亦可讓負責照顧工作之勞工無中年失業或二度求職……等後顧之憂。
三、爰參考我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有關侍親照護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並比照本法第十六條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增訂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發生須勞工親自照顧達連續二週以上之事由時,得申請侍親照護留職停薪。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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