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51570000

「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6-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條,將「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明文納入禁止之列,全面禁止其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持有及輸出入(新增「持有」),並課予網路平台與廣告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網頁的義務,同時增訂罰則(五年內故意再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堵住現行僅公告禁用山豬吊、卻未禁製造販賣的漏洞,減少捕獸鋏、山豬吊對保育類動物、野生動物及犬貓等的無差別傷害,並降低人員誤觸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野生動物與犬貓等動物、動保團體、農民與獵捕者、網路平台與廣告業者,以及主管與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三條:第十四條之一增列「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為禁用方法;第十四條之二禁止此類陷阱與電擊項圈之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持有或輸出入(新增持有),並課廣告與網路平台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網頁義務;第三十條配套罰則,增列五年內故意再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動物承受不必要痛苦、防堵製造販賣漏洞、降低人畜共通疾病與民眾誤觸風險;疑慮:禁止「持有」與刑責的執法與認定、對農損防治或特定狩獵需求的影響、平台移除義務的範圍與責任。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擴大禁止物品的修法可留意「是否新增刑責與例外情形」,這決定一般民眾與特定用途者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1人,鑒於捕獸鋏、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誤傷動物案件層出不窮,讓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為加強管制,明文禁止其「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持有或廣告、教學輸出入」,並納入網際網路平台應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網頁之義務,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科學已證實動物是「有情感、情緒;有意識、知覺;會感覺疼痛、痛苦」的生命(sentient beings),避免讓動物承受「不必要之痛苦」(unnecessary suffering)被視為基本人道原則。
二、臺灣常見的捕獸鋏、山豬吊等陷阱,為無差別之非人道殘忍獵具,傷害保育類動物、一般類野生動物及犬、貓等寵物案件層出不窮,受到動物保護團體及社會輿情關注。此類陷阱的使用造成動物們巨大痛苦與傷害,當動物誤觸無差別性、帶有殺傷力的陷阱時,所受到的肢體傷害與疼痛不僅是立即的,更是持續性的。設置陷阱的人通常不會固定時間查看是否有動物被捕捉,導致動物被活活餓死、渴死的狀況時有所聞;而動物基於求生的本能,會嘗試掙扎逃生、掙脫陷阱,導致自行扯斷或啃斷自己肢體的情況屢見不鮮;縱使僥倖被人發現,生存機率也非常的低;救傷後為保全動物生命,也常需以人道方式施以截肢手術,讓動物終其一生殘缺,影響其健康生存。陷阱氾濫的影響並不僅限於動物,新北市曾有登山客因頭部誤觸金屬套索陷阱而導致嚴重受傷。
三、此外,陷阱獵具的使用還增加了人類與野生動物的接觸,陷阱上動物的皮毛、血液及體液等,也是助長人畜共通傳染病傳播的主要通道之一。
四、現行「動物保護法」雖已禁止獸鋏之使用、製造、販賣或輸出入多年,但針對山豬吊,卻僅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公告禁止「使用」行政處分,而未能明文立法禁止「製造、販賣、陳列、廣告、教學或輸出入」。茲為防堵漏洞,增列禁止「持有」,禁止其「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持有或輸出入」;禁止物品則涵括獸鋏、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電擊項圈、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品。
五、為捕獸鋏、山豬吊等經由廣告刊登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之廣告提供陳列、販賣、輸出入之行為極為猖獗,故增列廣告刊登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應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網頁之義務,並納入相關罰責第三十條第二項「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利有效防堵。
六、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
(一)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之方法,增列「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第十四條之一)
(二)禁止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與電擊項圈之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持有或輸出入(增列持有之禁止)。廣告刊登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應限制瀏覽或移除「禁止製造、販賣、陳列、持有或輸出入物品」之違法網頁資料。(第十四條之二)
(三)相關罰則配套修訂,列於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並增列於第二項「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適用罰則(第三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動物保護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動物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