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涉及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與相關醫療補助的制度。提案理由指出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數十年成長八成,部分學齡後仍需持續復健的兒少欠缺全國一致的補助制度,現以台北市放寬弱勢兒少醫療補助為例,盼統一各縣市制度。原文未附條文對照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能讓學齡後仍需持續療育或復健的發展遲緩、弱勢兒少,獲得較一致的全國性補助與照顧,減少城鄉差距與制度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發展遲緩或有持續復健需求的兒童及少年、其家庭,以及中央與地方主管與財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方向涉及早期療育與兒少醫療補助;提案未附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早療黑數、統一全國制度、保障弱勢與身心障礙兒少權益;疑慮:補助財源與中央地方分工、資格認定範圍、各縣市執行能量是否一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兒少補助修法可留意「適用年齡、對象範圍與財源分擔」三項,這通常決定實際受惠人數。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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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衛福部社家署公布「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個案通報概況」,112年疑似發展遲緩兒童的通報數增加至3萬4,781人,較10年前成長8成,早期療育的目的乃提供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的兒童與其家庭,整合性的評估與療育服務。兒童及青少年權益法規定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六歲以上若學童仍有發展遲緩或其他因素需要特殊教育資源仰賴學校提供資源,惟有少數慢飛天使的有其特殊因素或處境,必須在學齡後持續接受復健並接受政府幫助,以台北市為例,其於112年放寬「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對象,對於6到18歲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兒童、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青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罕病或重大傷病之兒少,經醫生診斷發展遲緩或有持續復健療育需求之兒少延長其補助,該方案於112年補助96人、204人次,其他縣市尚未跟進,除顯見我國有相當之需求之黑數外、全國制度未統一,亦有損相關兒童及少年之權益,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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