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945000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1-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擴大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在協助視障幼兒服務的角色,強化早期療育和教育支持;推動視障幼兒在幼兒園接受生活技能、定向行動等評估和訓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視障幼兒及其家庭,解決早期療育和教育需求;協助公立幼兒園提供適切的服務和支持。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視障幼兒、其家庭和公立幼兒園。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擴大服務範圍至「生活、職業重建及生活訓練服務」,並納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早期療育,促進視障幼兒發展;疑慮:跨部會協作挑戰,資源分配不均。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未來執行細則和資源落實情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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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5-06-23
委員會審查2025-12-10
委員會審查2026-01-07
委員會審查2026-01-21
委員會審查2026-01-22
委員會發文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邱若華、廖偉翔、邱鎮軍、林沛祥等17人,鑑於早期療育對減輕障礙程度與日後學習至為重要,部分公立幼兒園已有視障幼兒就讀,然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不僅侷限於生活及職業重建,且排除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的角色與參與。因此,有關視障幼兒進入幼兒園之生活技能、定向行動及相關各項評估及訓練,教育部應提供協助,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定向行動訓練對於視障者非常重要,過去內政部和教育部均透過補助及委託辦理方式培訓定向訓練專業人員,勞動部之前身勞委會也曾開辦定向行動訓練人員課程。民國100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對視障者的生活及職業重建實為一重要支持。
二、惟民國100年修法時僅限於視覺障礙者的「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未考量視障幼兒的需求。鑑於早期療育對減輕障礙程度與日後學習有極大助益,尤對視障嬰幼兒的成長影響甚鉅,如今部分公立幼兒園亦有視障幼兒就讀,因此,有關視障幼兒進入幼兒園之生活技能、定向行動及相關各項評估及訓練,教育部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職業重建及生活訓練服務。前項服務應含生活技能、定向行動及相關各項評估及訓練,其服務內容及專業人員培訓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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