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王鴻薇等二十位委員提出,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現行對違規廠商列為拒絕往來、禁止投標最重僅三年,部分廠商屆滿後又再投標得標;本案擬延長部分違規態樣的禁止投標年限,並對累犯(特定款項二次或三次以上)增訂永久不得參加投標的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提高對違規廠商的嚇阻力,減少廠商在處分期滿後重新投標得標的情況,以維護政府採購品質。
主要影響對象
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尤其違規與累犯廠商)、採購機關,及一般納稅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百零三條,延長第一項第一、二款違規廠商禁止投標年限,並增訂第一、二款二次(含)以上、第三款三次(含)以上者永久不得參加投標或為決標對象、分包廠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嚇阻不肖廠商、維護採購品質;疑慮:永久禁標是否過苛、欠缺更生空間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意見分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加重處分要兼顧比例原則,留意是否保留廠商申訴與改正的救濟空間。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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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廖偉翔、林沛祥等20人,鑑於《政府採購法》雖針對違反相關規範者訂定為拒絕往來廠商,最重僅處分三年時間,致不肖廠商常於短期處分時間終止後即繼續投標並得標,影響政府採購品質。為維護採購品質、禁止違規廠商發生違規次數後,得繼續參加政府採購,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依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而制定《政府採購法》,並針對違反相關規範者訂定為拒絕往來廠商。然,拒絕往來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最重僅處分三年時間,致不肖廠商常於處分期間後即繼續投標並得標,影響政府採購品質。
二、為嚇阻不肖廠商之處罰,針對違反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廠商,延長其禁止參加投標之年分;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者,僅有三次之違規機會,以維護採購品質。
三、另,為遏止不肖廠商於處分年限結束後即可繼續投標之僥倖心理,使拒絕往來戶可以不斷投標之怪異現象,增訂「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犯(含)二次以上者、第一項第三款犯(含)三次以上者,永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禁止違規廠商發生違規次數後,能夠繼續參加政府採購。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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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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