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明定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緊急召回勞工出勤時,除加倍發給工資外,車票、機票等交通運輸額外成本應由雇主負擔;並新增勞工於天災等致危險時的退避權,勞工可拒絕出勤,雇主不得予以不利處分。提案理由是台灣颱風地震頻繁,須避免雇主濫用緊急召回並保障勞工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被緊急召回的勞工可由雇主負擔交通等額外成本,且天災致通勤或工作有危險時可拒絕出勤而不受不利處分,提案方認為可保障勞工權益與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僱勞工、雇主,特別是颱風地震等天災時需召回出勤的行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明定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勞工假期召回出勤時,交通運輸等額外成本應由雇主負擔;並新增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危險時的退避權,得拒絕出勤且雇主不得予以不利處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颱風地震頻繁,由雇主負擔召回交通成本可防濫用,退避權保障勞工於危險時的人身安全;疑慮:危險與不利處分的認定標準、對需持續運作或維生行業的影響,以及雇主成本負擔範圍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新增退避權與雇主成本負擔,留意危險情形與不利處分的具體認定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羅廷瑋、游顥、牛煦庭、林沛祥等23人,鑑於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工之假期。停止假期之工資,雇主雖有加倍發給,但交通運輸等額外成本亦應由雇主負擔;另亦於勞基法本條新增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危險之退避權,當出現天災導致勞工通勤、工作有危險性時,勞工可以拒絕出勤,雇主不得對勞工予以不利之處分。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臺灣之颱風、地震頻繁,本條要求當雇主於勞工休假時,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緊急召回出勤。然,雇主召回雖有加倍發給工資,交通運輸等額外成本亦應由雇主負擔,包含車票、機票及其他支出,避免雇主濫用緊急召回。
二、另亦於勞基法本條新增勞工因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危險之退避權,當出現天災導致勞工通勤有危險性時,勞工可以拒絕出勤,保障勞工的權益。雇主不得對勞工予以不利之處分。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勞動基準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