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刪除第二項規定,使有線廣電系統經營者不再因黨政軍透過股權自由交易直接或間接持股而受罰。提案理由與廣電法案相同,認為現行以系統經營者而非投資行為人為處罰對象不合理,業者無從禁止他人於市場買賣其股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使有線廣電系統經營者免於因不可控的間接投資而受罰,回應行政法院多次撤銷相關裁罰的情形。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其股東與投資人,以及主管機關NCC與媒體治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刪除第二項規定,使系統經營者免於因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而受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系統經營者無從禁止黨政軍經股權交易間接持股,以其為處罰對象不具可歸責性,裁罰已屢遭行政法院撤銷;疑慮:刪除罰則後黨政軍退出媒體管制是否仍能落實、是否應改以投資行為人為對象,尚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廣電法黨政軍條款修正同屬一系列,留意管制是否另有對應投資行為人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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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旨在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以維護新聞自由,惟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於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時,卻是以有線廣電事業作為處罰對象而非投資行為人,此歸責對象相當不合理,因有線廣電事業無從禁止黨政軍經由股權自由交易而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是以此法對有線廣電事業經營者不具可歸責性及可非難性。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透過刪除第二項規定,使系統經營者免於遭受不合理之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線廣電事業無從禁止黨政軍經由股權自由交易而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尤其當其股東為上市、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時,任何人皆可於交易市場自由進行股票買賣,是以有線廣電事業經營者可能在不知的情況下因被間接投資而違法受罰。
二、據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NCC過去一連串因業者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而作的裁罰處分,已屢遭行政法院撤銷,顯見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之罰則實有不合理之處。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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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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