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民年金法,把保險費從現行每兩個月一繳(約2,372元)改為按月繳(約1,186元),並把人民對主管機關的請求權時效調整為十年。提案理由是減輕民眾一次繳費負擔、提高繳費意願,並與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的時效規定接軌。
能幫助到什麼
對收入不固定、難以一次拿出雙月保費的被保險人,按月繳可降低單次負擔。請求權時效明定為十年,也讓相關權利主張的期限更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特別是無固定收入族群,以及承辦的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13條:將繳費方式由按雙月計算改為按月計算。第28條:將人民請求權時效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為十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民眾單次繳費壓力、提高繳費意願、與行政程序法時效一致;疑慮:縮短繳費週期可能提高行政與系統處理成本,實際減負效果與執行可行性有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繳費週期與時效都牽涉你的權益,留意修法後是否同步調整繳費通知與催繳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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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賴惠員、陳瑩等23人,鑒於國民年金法應以人民需求為考量,需與時俱進修訂相關法規。因此針對繳費月份,應改為以月計費,以減輕民眾負擔;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範,明定人民請求權時效為十年,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國民年金保險費被保險人一個月繳付約1,186元整,由於目前法規規範為按雙月計算,每兩個月所要繳付金額為2,372元,對尚未有固定收入之民眾而言,其負擔相當承重。另國民年金推展已屆16年之久,其主管機關已經建立完善標準作業程序及輔助之電子系統,與當時九十七年開辦時,時空及條件截然不同,爰修正以月計算之繳費方式,以提高民眾對於國民年金之繳費意願。(修正第十三條)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定將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十年。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修正,修正本條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以求法律體系之一致性。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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