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640000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1-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草案擬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旨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落實資訊無障礙化,解決就業資訊不平等問題。草案希望貫徹《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精神,維護弱勢族群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的工作機會,發揮工作能力;解決資訊落差問題,促進就業平等。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身心障礙者、公家機關和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規定公家機關應實施資訊無障礙化;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貫徹《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精神,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疑慮:強制規定資訊無障礙化可能增加企業負擔,影響產業競爭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草案實施後需要密切關注其成效和影響,確保落實資訊無障礙化目標。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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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委員會審查2025-06-23
委員會審查2025-12-10
委員會審查2026-01-07
委員會審查2026-01-21
委員會審查2026-01-22
委員會發文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林沛祥、邱鎮軍等18人,鑑於資訊無障礙化對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至為重要,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僅於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並未考量身心障礙者在就業資訊實際遭遇的不平等情況。然而,隨著科技迅速發展,大多數工作環境皆高度依賴新興科技和資訊系統進行業務處理,致使許多身心障礙者因為就業單位未建立無障礙資訊和通訊傳播系統,無法發揮工作能力,甚至無法獲得工作機會,明顯嚴重違背工作平等和資訊平等之精神。為貫徹《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的精神,彌平資訊落差,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益,維護並照顧弱勢族群之權益,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揭櫫「應採取適當做法,防護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之實現」。惟台灣現今法規皆未有規範就業環境之資訊無障礙化,僅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未考量身心障礙者實際遭遇就職資訊落差,致使許多身心障礙者因就職單位未建置無障礙資訊、通訊傳播系統而無法發揮工作能力,甚至無法取得工作機會,明顯違背工作平權和資訊平權之精神。
二、目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局「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的「政府機關公務系統無障礙指引」係對針對公務機關內部資訊系統而訂定,但其法律位階僅能做到對各公務機關宣導且無強制力。
三、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精神,彌平資訊落差,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爰提案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期能使公家機關率先實施,為照顧弱勢族群之權益再行一里路。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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