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主張刪除第二百八十八條等對婦女自行或聽從墮胎的處罰規定。提案理由認為該條與CEDAW精神不符,且實務上已由優生保健法規範人工流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使婦女終止妊娠不再有相關刑事處罰,提案方訴求保障女性身體自主與生育決定權。
主要影響對象
育齡女性、醫療人員及關注生命倫理與性別權益的各界。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等墮胎章相關處罰條文,詳細條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CEDAW明示婦女有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懲罰條文侵害身體自主且已不合時宜,實務已由優生保健法阻卻違法;疑慮:涉及胎兒生命保護與倫理價值,刪除範圍與配套規範須審慎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涉及高度價值爭議,建議參照正反雙方的完整論述再形成判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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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林月琴、莊瑞雄等16人,鑒於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婦女自主決定終止妊娠為其基本權利,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懲罰已然過時,且我國已於民國七十三年完成《優生保健法》之立法,實務上婦女終止妊娠之生育保健已有更加完善的規範,本條文已無存在正當性,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委員會第21號一般性建議:「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使婦女獲得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本法對女性終止妊娠之懲罰性條文,嚴重侵害女性身體自主、平等、不受歧視之權利,故爰予刪除。
二、我國於民國七十三年完成《優生保健法》之立法,實務上婦女施行人工流產皆經由該法阻卻違法,本章條文無存在之必要。
三、本章立法迄今百年,其立法理由無視婦女身體自主及生育保健需求,規範效果亦已不合時宜。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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