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新增「親職假」制度。提案理由與前述就業保險法案相同,認為現行事假與育嬰留職停薪過於僵化,希望給受僱者更彈性的照顧子女假別,並明定雇主不得拒絕或為不利處分。
能幫助到什麼
讓受僱者在臨時或彈性照顧子女時有明確的法定假別可用,並受不得拒絕及不利處分的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有子女照顧需求的受僱者、雇主,技術生及建教生被排除適用。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十六條之一訂立親職假,並修正第二條、第二十一條(排除技術生建教生適用、與育嬰留停期間合併計算、明定雇主不得拒絕或為不利處分);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符合CEDAW審查建議、保障受僱者請假權;疑慮:對雇主特別是中小企業人力調度的負擔、排除技術生建教生的適用範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管「假怎麼請」、就保法案管「請假有沒有錢領」,兩案搭配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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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牛煦庭、李彥秀、游顥、萬美玲、廖偉翔、羅廷瑋、羅智強等25人,有鑑於近年我國家庭生活經營方式轉變,受僱者本需兼顧工作及子女照顧重任,倘於上班日有臨時照顧子女需求,得依法請事假之日數過少,又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申請期間僅限於其子女滿三歲前,且單次申請時長以不低於三十日為原則,兼顧育兒及工作實遙不可及。為創造對育兒家庭更友善之職場環境,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親職假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倘受僱者於上班日有臨時照顧子女之需求,按現行法定之事假日數過少,不足以支持其妥善照顧子女;又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申請期間僅限於其子女滿三歲前,無法完整涵蓋於就讀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年齡層,且單次申請時長須達三十日以上,規範明顯過僵,此無異將受僱者推向照顧子女或續留職場二擇一之窘境。
二、111年勞動部《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指出,近八成受僱員工認為應放寬以「日」或「小時」使用育嬰留職停薪假,以利彈性運用照顧子女;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亦明確指出,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仍然僵化,建議研究並參考國際經驗,以設計永續和增加規範彈性為目標,改善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制度。
三、改革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有其必要及迫切性,為創造對育兒家庭更友善之職場環境,爰提案新增第十六條之一,訂立「親職假」相關規定,同時修正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將親職假亦排除技術生及建教生適用,並與本法第十六條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合併計算;明定受僱者提出親職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其請求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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