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主張讓勞工的家庭照顧假比照公務人員可支薪(七天),並把每年家庭照顧假天數由七天增加至十四天,以建構友善家庭職場、回應照顧需求與少子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僱勞工照顧家人時可獲支薪假,且天數加倍,有助於減輕家庭照顧與請假的經濟壓力。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將家庭照顧假改為可支薪,並將年度天數由七天提高至十四天。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勞工與公務員待遇應一致、現行天數不足以照顧家人;疑慮:增加企業薪資與人力負擔、可能影響聘僱意願與排班。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給薪假別修法可比較公教與勞工制度差異,了解成本由誰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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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林沛祥、游顥、張嘉郡、羅廷瑋、徐巧芯、顏寬恒等32人,鑒於我國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得請不支薪之家庭照顧假與公務人員雖同為七天,惟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務人員七天之家庭照顧假可支薪,顯對一般勞工不公平;再者,我國少子化情形日益嚴重,其中主因之一在於小孩照顧困難,現行規定已不符合多數民眾之需求。為改正前述情形,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勞工請家庭照顧假時,有七天可支薪,並將現行一年僅得請七天之家庭照顧假增加至十四天,以建構友善家庭的企業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得請不支薪之家庭照顧假與公務人員雖同為七天,惟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務人員七天中之家庭照顧假皆可支給全薪,顯對一般勞工不公平,實須加以改正。
二、根據過去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公布的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幼童一年感冒次數為4.6次,感冒一次平均得花5.1天才能完全康復,換算下來一年有20多天在感冒,但一位家長一年卻只有七天家庭照顧假,顯然不足,其調查報告中的受訪者,就有高達六成三的家長認為家庭照顧假僅有七天根本不足,更有七成家長認為應該增加家庭照顧假之天數,顯見現行規定已不符合多數民眾之需求。
三、再者,我國位處地震帶又時常發生風災,其中105年小年夜發生的南台強震、98年發生的莫拉克風災或是88年發生的921大地震,都造成嚴重的災害與傷亡,對災民來說重建的路相當漫長,如果家庭照顧假能適度增加,對他們更能有實質上的幫助。
四、綜上所述,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勞工除得與公務員一樣享有七天支薪之家庭照顧假外,並將現行一年僅得請七天之家庭照顧假增加至十四天,以建構友善家庭的企業環境,改善我國日益嚴重之少子化情形。
提案人
連署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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