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2890000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5-1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於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針對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期間的勞工出勤權益做明文規範。主張雇主要求勞工於天災期間出勤時,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提供交通協助;未出勤者雇主不得有不利處分,將現行行政要點層級的規定提升為法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颱風等天災期間出勤的勞工可有加倍工資與交通協助的法律依據,未出勤者也受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天災期間需出勤的勞工及其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明定天災期間出勤工資加倍、提供交通協助,及未出勤者不得受不利處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要點無硬性給薪規定、應以法律保障天災出勤勞工;疑慮:加倍工資增加雇主負擔、各行業出勤必要性差異大需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把行政要點入法會改變強制力,留意對各行業適用方式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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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游顥、徐巧芯、羅廷瑋、廖偉翔、林沛祥、顏寬恒等35人,鑒於我國位於颱風路徑要衝,平均每年皆有三至四個颱風侵襲,而每當有颱風來襲時,勞工之工作地雖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然勞工已與雇主協議同意上班時,此時雇主是否應給加班費等問題,每每皆有相當討論,而我國對於颱風假之勞工權益,僅規定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惟勞工最關心之薪資發放問題,在該要點中卻未有硬性規定,致使常有勞工冒著風雨上班,薪資卻與平常上班日相同等不合理之情事發生。為保障勞工於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期間之工作權益,爰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雇主要求勞工於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未出勤之勞工,雇主亦不得有任何不利勞工之處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位於颱風路徑要衝,平均每年皆有三至四個颱風侵襲,而每當有颱風來襲時,勞工之工作地雖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然勞工已與雇主協議同意上班時,雇主是否應給加班費等問題,每每皆有相當討論,而我國對於颱風假之勞工權益,僅規定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惟勞工最關心之薪資發放問題,在該要點中卻未有硬性規定,致使常有勞工冒著風雨上班,但薪資卻與平常上班日相同,實不合理。
二、查,「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對於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之工作權益保障規定,雖已明定勞工之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上班途中必經地,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有任何不利勞工之處分,惟該要點對於天災期間仍有出勤之勞工是否發給加班費等,未有硬性規定,致使有部分勞工於颱風天冒著風雨上班,但薪資卻與平常上班日相同。
三、為保障勞工於颱風天或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出勤之加班薪資能有所依據,爰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雇主要求勞工於颱風侵襲期間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未出勤之勞工,雇主亦不得有任何不利勞工之處分。

提案人

連署人(2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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