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1390000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三讀
最新進度
2024-07-1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為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除提高罰則並配合釋字第六一七號修正相關定義外,重點在增訂行為人定義、授權警政機關蒐集資料並建立全國行為人資料庫、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以身心或強制治療,以及對判決確定或緩起訴確定者施以住居限制、科技設備監控、定期登記報到與司法警察查訪。提案理由是既有修法嚇阻力仍有限,網路販售散布兒少性影像情形持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透過資料庫、監控與治療登記等後端管控措施,加強對行為人的長期追蹤並降低再犯。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少被害人、經定罪或緩起訴確定的行為人、警政與司法機關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行為人定義(第二條)、修正羞恥定義與提高罰則(第三十八至四十條及第四十四條)、增訂資料蒐集(第五十二條之二)、行為人資料庫(第五十二條之三)、準用治療規定(第五十二條之四)、住居限制與科技監控及登記查訪(第五十二條之五、之六)。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最嚴厲刑事與行政制裁及日常管控強化兒少保護、降低再犯;疑慮:資料庫與監控、住居限制對隱私與更生人權益的衝擊、措施範圍與比例原則、行政量能。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涉及個資蒐集與長期監控的條文,請留意適用範圍、期間與隱私保障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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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5-03,2024-05-0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03,2024-05-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保障我國兒童及未成年人之權益,並為嚇阻針對兒少之性犯罪,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惟本法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施行後,我國仍有網路論壇持續以販售、散布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且持有、甚至參與販售、散布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者不乏我國知名男性演藝人員。顯現民國一百十二年之修法之嚇阻力仍然有限。為強化我國對兒少權益之保護,並對違反本法規定之人予以最嚴厲之刑事及行政制裁以及後續日常生活之管控,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修正,增訂行為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修正「羞恥」相關定義;並拉高本法罰則。(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四條)
三、授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蒐集行為人之相關資料。(增訂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二)
四、授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建立全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資料庫。(增訂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三)
五、就行為人應施行身心治療或強制治療部分,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增訂條文第五十二條之四)
六、行為人經本條例所定之罪為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應限制其住居、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並應定期辦理登記、報到,且應接受司法警察定期或不定期查訪。(增訂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五及第五十二條之六)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珊珊黃國昌吳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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